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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1995-5-10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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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第一百零九条 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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