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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发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1995-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6月30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九十五条 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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