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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发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1995-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6月30日

 
 
  
第六章 定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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