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行情 | 实时指数 | 最新排行 | 智能选股 | 行情搜索:
首页 星城 行情 数据 基金 债券 外汇 黄金 榜中榜 百家 专题 社区 在线面对面 休闲
VIP  专卖 财经 咨询 权证 股改 银行 信托 学堂 必读 下载 软件 报告 手机 博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发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1995-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返回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产品与服务 | 合作伙伴 | 免责条款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活动中心 | 客服中心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