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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发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199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2月29日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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